The Law Offices of David Smoren, PLL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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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由 – 基於法律

理由 — 法律所允許的離婚

当一方或雙方想獲得瓦解婚姻的判決,離婚的理由是法律上允許的離婚的基礎。直到最近,紐約州已久被認爲一個「過失州」,通常需要一方或雙方控告对方犯了某類型法律認可的錯誤。

由2010年10月12日開始,以上的規定被修訂了。紐約州採用一個附加的離婚理由;這理由不需要雙方宣稱婚姻過失。這個新的規定僅僅要求其中一方宣稱夫妻的關係已「破裂到一個不能挽回的地步,并且此关系持續了至少六個月的時間」。

這個新的規定並不廢除現存的六個離婚的原因;原有的六個離婚的理由依然生效。法律允許的離婚理由如下:

  1. 其中一方遭受到另外一方的殘忍和不人道對待
  2. 其中一方被另外一方實際上地或性關係上遺棄
  3. 其中一方被監禁連續三年的時間
  4. 通姦的行爲
  5. 配偶們获判令分居超过一年的時間
  6. 配偶們根據書面的分居協議分開
  7. 配偶之間的關係已經破裂到不能挽回的地步,并且此关系持續了至少六個月的時間

挑選一種或多種离婚的理由可见复杂。您須謹慎地挑選您的離婚理由,因爲每個離婚的理由需要具體而真實的據點支持指控,加上須遵守其他的的法律要求。假若一個具體的理由與法律不符,對立的配偶能够要求法官拒絕考慮離婚的訴訟。假若離婚的訴訟被拒絕考慮,根據法律,雙方會保持已婚状态。

在David Smoren 律師事務所,我們有經驗向您提供意見,選擇正確的離婚理由以及辯護不正確办理的離婚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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